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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2022.0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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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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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16

第一条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和管理,对药品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

第二条  药品行指委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条  药品行指委积极发挥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药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药品行指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药品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六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组织结构参照药品行指委建立,组成人员遴选须报药品行指委同意。

第七条  专委会受药品行指委管理,在药品行指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专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形式包括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专委会会议等。议事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药品行指委、专委会财务应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由主任委员单位代章。专委会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坚持公益性原则,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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