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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2023.0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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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的通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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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04

药指委〔2023〕5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的通知》(赛执委函〔2023〕3号,附件1)要求,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现面向相关院校、企业及其他单位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作专家,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赛方向

药品生产、药学技能、食品药品检验(附件1)。

二、专家工作

遵守大赛制度,服从大赛执委会的安排,承担以下任务:

1.赛项技术层面的整体设计和竞赛任务设计。

2.赛项规程制定、赛题编制和验证。

3.赛项技术平台标准制定、设备遴选和验收。

4.赛项场地设计、场次安排、设备布局和赛场验收。

5.赛项裁判培训、技术说明和咨询答疑(不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职责)。

6.赛项比赛期间技术指导、赛场安全督导。

7.赛项技术点评和竞赛成绩分析。

8.赛项宣传方案设计、竞赛资源开发与成果转化方案设计与验收。

9.接受大赛执委会、赛项执委会的领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参加大赛工作。

2.在赛项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技术技能水平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得到行业普遍认同;担任组长的应在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赛项所涉及的专业(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本赛项对应的技术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熟悉职业教育和竞赛工作,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在竞赛项目策划、技术平台开发、命题和评价、执裁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须在职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4.工作须得到所在单位支持,时间和精力有保障,能够按大赛执委会要求全程参与并胜任专家工作;具有省级或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经历,担任过专家或裁判两次以上者优先选用。

(二)技术条件

具有赛项相关专业(职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可以在封闭环境下承担赛项规程、赛题的设计和评审工作,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专家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或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

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

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

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

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四、征集程序

1.专家所在单位按照本通知设赛方向组织征集专家,收集填写完整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信息表》(附件2,对专家信息进行初审,并汇总填写《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3专家所在单位须收集专家近三年的教科研成果和获奖佐证材料电子版并留存,以待抽取核查。

2.专家所在单位将初审后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信息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与专家条件佐证材料电子版于2023年4月6日前报送至药品行指委秘书处邮箱(yphzw@nmpaied.org.cn),同时将《全国职业院校专家推荐信息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于2023年4月6日前(以邮寄日期为准)寄送至药品行指委秘书处。

3.专家推荐工作须遵循唯一性原则,不得通过多个推荐单位报名,一经发现,取消推荐资格。

4.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严禁任何人泄露和使用专家信息。

 

联系人:吴老师 010-63365054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教材部(100073)

      

附件: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代章)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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